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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启容与贺明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容,贺明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550号原告:李启容,女,汉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游礼琳,桐梓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明刚,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梁水仙,桐梓县新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容诉被告贺明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启容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启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容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李启容负担。审判员 令狐昌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元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