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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某甲、周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某甲,周某乙,蔡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998号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雷州市西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勇,理事长。被告:周某甲,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周某乙,男,汉族,1943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蔡某,男,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原告与周某甲等人经协商后,被告周某甲等三人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84.7元,由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邓海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启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