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某甲、周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某甲,周某乙,蔡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998号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雷州市西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勇,理事长。被告:周某甲,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周某乙,男,汉族,1943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蔡某,男,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原告与周某甲等人经协商后,被告周某甲等三人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84.7元,由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邓海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启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