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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黄卫东、胡芝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黄卫东,胡芝芬,宗建华,唐春华,吴叶凯,路璐,钱漪佳,江斐,常州市炜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市玮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首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天盛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9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9029408-4,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怀德中路50号申龙商务广场。法定代表人徐之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乾,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荣华,该支行职员。被申请执行人:黄卫东,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生,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现住常州市天宁区。被申请执行人:胡芝芬,女,汉族,1970年10月23日生,户籍地同上,现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宗建华,男,汉族,1957年8月1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被申请执行人:唐春华,女,汉族,1961年2月15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吴叶凯,男,汉族,1989年12月20日生,户籍地常州市钟楼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申请执行人:路璐,女,汉族,1988年2月20日生,户籍地金坛市,现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钱漪佳,女,汉族,1989年4月22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被申请执行人:江斐,男,汉族,1984年7月27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炜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72198-6,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农村委飞龙路。法定代表人黄卫东,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1733-8,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西路以南、勤丰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吴叶凯,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玮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53154-8,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玉龙路29号。法定代表人唐春华,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首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91911-5,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黄河路279号。法定代表人钱漪佳,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天盛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26487-0,住所地常州市薛家镇正强路29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吴叶凯、路璐、黄卫东、胡芝华、宗建华、唐春华、钱漪佳、常州市炜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市玮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首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天盛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书(2015)钟商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黄卫东、胡芝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计算至2015年6月3日止的利息134903.47元,自2015年6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被告黄卫东、胡芝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46400元;被告吴叶凯、路璐、宗建华、唐春华、钱漪佳、江斐、常州市炜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市玮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首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天盛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叶凯、路璐、宗建华、唐春华、钱漪佳、江斐、常州市炜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市玮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首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天盛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卫东、胡芝芬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25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38151元由被告黄卫东、胡芝芬负担,被告吴叶凯、路璐、宗建华、唐春华、钱漪佳、江斐、常州市炜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市玮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首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常州天盛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黄卫东、胡芝华、吴叶凯、路璐、宗建华、唐春华、钱漪佳、常州市炜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市玮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首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天盛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叶凯、路璐、黄卫东、胡芝华、宗建华、唐春华、钱漪佳、常州市炜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市玮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首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天盛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吴叶凯、路璐、唐春华、钱漪佳、宗建华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本院依法冻结(2017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5日止),其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钱漪佳名下座落在本市尚郡公寓7幢甲单元201室房屋被本院在审理阶段依法保全查封,因该房屋设定抵押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将执行处置权移交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宗建华、唐春华名下座落在本市新北区银河湾第一城16幢甲单元2101、2201室房屋被本院审理阶段保全查封,因该房屋设定抵押且有案外人共同共有本院无法处置,本院于2017年6月4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至今未果。被执行人吴叶凯名下座落在本市香树湾福园1幢甲单元102、202室房屋、被执行人胡芝芬、黄卫东名下座落在本市彩虹城11幢2002室房屋、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土地、被执行人常州天盛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新北区正强路29号的国有土地亦被本院在审理阶段保全查封,因上述房产、土地设定抵押且未第一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吴叶凯、路璐、黄卫东、胡芝华、宗建华、唐春华、钱漪佳、常州市炜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市玮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首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天盛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通知均未到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吴叶凯、路璐、黄卫东、胡芝华、宗建华、唐春华、钱漪佳、常州市炜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市玮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首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天盛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作出的(2015)钟商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钱金华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  蒋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XX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