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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冠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冠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远东消防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陈如华,杨栋林,金淑云,郭新建,刘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31号。负责人:戴锋,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春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天后宫村。法定代表人:郭新建,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冠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金淑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远东消防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孩儿巷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如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如华,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杨栋林,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金淑云,女,汉族,1975年3月1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郭新建,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刘云芹,女,汉族,1974年10月19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冠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远东消防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陈如华、杨栋林、金淑云、郭新建、刘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189965.9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已经履行部分款项。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冠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栋林、金淑云、郭新建、刘云芹的全部执行措施,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承诺分期还清债务,且已经履行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顾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