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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行审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林德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林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683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被执行人林德友,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系原平阳县腾翔皮带加工厂投资人。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土资罚[2010]35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本案受理后,本���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平土资罚[2010]35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平阳县腾翔皮带加工厂在平阳县山门镇水门头村占地2283.22平方米(现状地类为林地、果园、荒草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建造四幢砖木结构厂房(计1347.82平方米)及厂区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责令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83.22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1347.8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并处罚款每平方米20元,计45664.4元。该处罚决定于2010年8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同年9月9日,被执行人交纳罚款45664.4元。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其余处罚决定内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其他处罚义务。另查明,平阳县腾翔皮带加工厂投资人林德友于2009年9月1日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已于2014年6月5日注销登记。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0]35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无重大明显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0]35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第二项内容,由平阳县山门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海清人民陪审员  毛海青人民���审员黄纪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