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执4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4953号移送执行人沭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北京南路112号。法定代表人袁震,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高洁(曾用名高杰),男,1987年11月29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高洁罚金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杨 震审判员 蒋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钟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