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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7执1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申请执行李玉春罚金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7执195号之二移送机关: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玉春,男,生于1969年4月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宝兴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玉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兴县人民法院(2014)宝兴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或有新情况,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严锦蓉执行员  樊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梁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