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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丰文晴、丰伟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文晴,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津0116执21013号申请执行人:丰文晴,女,201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理人:刘某(申请执行人之母),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丰伟,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文晴与被执行人丰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民初21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