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丰文晴、丰伟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文晴,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津0116执21013号申请执行人:丰文晴,女,201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理人:刘某(申请执行人之母),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丰伟,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文晴与被执行人丰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民初21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