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孟范江与贾文超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范江,贾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孟范江,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贾文超,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孟范江与贾文超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瓦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郭玉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