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杜建革与刘德荣曹玉莲麻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革,刘德荣,曹玉莲,麻再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9民初122号原告:杜建革。被告:刘德荣。被告:曹玉莲(刘德荣妻子)。被告:麻再强。原告杜建革与被告刘德荣、曹玉莲、麻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杜建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德荣、曹玉莲、麻再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德荣、曹玉莲偿还原告借款48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麻再强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6日,被告刘德荣向原告借款48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麻再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经原告索要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刘德荣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被告曹玉莲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被告麻再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德荣、曹玉莲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6日,被告刘德荣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杜建革现金肆万捌仟(48000元)”,由被告麻再强为被刘德荣提供担保。借款人处由被告刘德荣签名,担保人处由被告麻再强签名。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借条、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被告刘德荣、曹玉莲系夫妻关系,被告刘德荣借原告48000元,由被告刘德荣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德荣、曹玉莲共同支付借款48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麻再强为被告刘德荣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故被告麻再强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德荣、曹玉莲、麻再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在本案一审中当庭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德荣、曹玉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杜建革支付借款48000元;二、被告麻再强对上述借款48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起诉标的48000元,核定给付金额48000元。占争议标的的100%,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500元、邮寄送达费160元合计1660元(已原告预交),由被告刘德荣、曹玉莲、麻再强连带负担(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古来木拜尔人民陪审员 赵 海 兰人民陪审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那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