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合肥澳沃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澳沃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澳沃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夏胜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余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澳沃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丁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