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与廊坊创享电子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廊坊创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16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四堡村南。法定代表人:衡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春,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该公司客户中心主任。被告:廊坊创享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马桂敏,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与被告廊坊创享电子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梁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