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龚跃琦与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龚跃琦,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黑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抗2号抗诉机关: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原告:龚跃琦,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河市。被告: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龚晓峰,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龚跃琦与被告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黑110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案外人杨印和等人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举报,反映该案件存在违法问题,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黑爱检民(行)监(2017)23110200001号提请抗诉报告书,提请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黑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黑市检民(行)监(2017)23110000053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东坡审判员 满国石审判员 何龙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