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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聂占国、孙万轻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占国,孙万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57号申请人:聂占国,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孙万轻,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申请人聂占国与被申请人孙万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聂占国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万轻银行存款116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聂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万轻银行存款1162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聂红霞名下位于洛龙区厚载门街306号9幢2-1204号【房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玲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