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2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亚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亚庆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2刑初367号公诉机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亚庆,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朝阳市亚庆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发前住北票市台吉管理区。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取保候审。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朝双检公刑诉(2016)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亚庆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因该案出现新证据,决定对被告人蒋亚庆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蒋亚庆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蒋亚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广彬审 判 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晓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