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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曹燊与曹虎、李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燊,曹虎,李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民初1772号原告:曹燊,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曹虎,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玉,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曹岗社区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冠红,女,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曹岗社区推荐。被告:李少军,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曹燊与被告曹虎、李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虎、被告李少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曹虎偿还借款90000元,利息3600元,计936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曹虎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19日,曹虎称工地急需用钱,找原告借。原告当日将90000元现金借给了曹虎,并书写了借条,约定月利率2%。李少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被告曹虎、李少军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曹虎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19日,曹虎称工地急需用钱,找原告借。原告借给曹虎90000元,并书写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未明确约定利率、利息。李少军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上述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曹虎向曹燊借款9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曹虎应偿还该借款。李少军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利息问题,双方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虎偿还原告曹燊借款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少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三、驳回原告曹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已减半收取),由曹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庆厂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力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