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终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鸡西市旭盛达煤矿与芦家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鸡西市旭盛达煤矿,芦家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旭盛达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红旗乡长胜村。投资人:刘长富,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峰,鸡西市旭盛达煤矿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家波,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张新矿中心委。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良,鸡西市恒山区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光,鸡西市恒山区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鸡西市旭盛达煤矿因与被上诉人芦家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鸡西市旭盛达煤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鸡西市旭盛达煤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鸡西市旭盛达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伟国审判员 季学平审判员 刘兆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苏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