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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吉林省洪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吉林省洪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8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长禄,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洪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桂芝,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洪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吉林省洪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前给付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现金人民币357543元,并将坐落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园丁花园小区住宅一套(面积124.75平方米)、时代花园小区车库一个(面积16.5平方米)、时代花园小区住宅一套(面积119平方米)、先锋尚城小区住宅一套(面积111.17平方米)抵偿全部欠款,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在收到上述款物后自动放弃利息及违约金;双方自行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及房屋交付,产生的过户费用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自愿承担;执行费19675元由吉林省洪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