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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强与张娟、王跃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张娟,王跃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406号原告:马强,男,196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张娟,女,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王跃跃,男,199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马强与被告张娟、王跃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强承担。审判长  李刚强审判员  申山虎审判员  程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