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强与张娟、王跃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张娟,王跃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406号原告:马强,男,196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张娟,女,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王跃跃,男,199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马强与被告张娟、王跃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强承担。审判长 李刚强审判员 申山虎审判员 程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