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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俊与钟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钟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715号原告:刘俊,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广场东路22号6幢7单元3楼3号。被告:钟琳,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沱源14组。原告刘俊与被告钟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俊负担。审判员  韩晓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谭路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