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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全玉玺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玉玺,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011号原告:全玉玺,男,194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55号2单元39层。法定代表人:徐平。原告全玉玺与被告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全玉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玉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玉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全玉玺负担。审 判 长  余 博审 判 员  潘寒冰人民陪审员  蔡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辜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