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280号原告:姚某,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王某,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彭莉莉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