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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曹章联、公茂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章联,公茂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231号被执行人:曹章联,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公茂锋,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执行人曹章联、公茂锋因犯盗窃罪涉罚金、退赔赃款执行一案,本院(2014)港刑二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曹章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公茂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曹章联继续向被害人唐某、朱某退赔赃物折价款912元,向被害人赵某退赔赃物折价款287元;责令被告人曹章联、公茂锋继续向被害人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0238元,其中向被害单位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赔2852元,向被害单位南通市新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退赔1950元,向被害单位中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赔3054元,向被害人陈某退赔2382元。因被执行人曹章联、公茂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7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章联、公茂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其既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曹章联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公茂锋银行存款13177元已被扣划至法院,无车辆。被执行人曹章联、公茂锋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曹章联、公茂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强制执行到位13177元,尚未执行到位曹章联罚金10000元、退赃款1199元;曹章联、公茂锋退赔赃款5234元。上述事实,有本院查询、扣划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曹章联、公茂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曹章联、公茂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曹章联、公茂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许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