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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汪清润与安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清润,安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汪清润,男性,汉族,1975年10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安排,男性,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汪清润与安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屋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全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邓存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