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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化连木与刘秋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连木,刘秋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3055号原告:化连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河北世纪三律师事务所。被告:刘秋月。原告化连木与被告刘秋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化连木于2017年8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连木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化连木负担。审判员  张淑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鹤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