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化连木与刘秋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连木,刘秋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3055号原告:化连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河北世纪三律师事务所。被告:刘秋月。原告化连木与被告刘秋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化连木于2017年8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连木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化连木负担。审判员 张淑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鹤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