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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蚌埠同源茂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学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同源茂投资有限公司,刘学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2051号原告:蚌埠同源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蚌埠市蚌山区太平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3920836J。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学坤,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蚌埠同源茂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学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蚌埠同源茂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桑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