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23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尚卫荣与陈鹏、汪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卫荣,陈鹏,汪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3民初55号原告:尚卫荣,男,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被告:陈鹏,男,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被告:汪玉明,男,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原告尚卫荣诉被告陈鹏、汪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卫荣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卫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尚卫荣承担。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肖志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