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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3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尚卫荣与陈鹏、汪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卫荣,陈鹏,汪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3民初55号原告:尚卫荣,男,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被告:陈鹏,男,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被告:汪玉明,男,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原告尚卫荣诉被告陈鹏、汪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卫荣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卫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尚卫荣承担。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肖志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