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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谢娇娒、陈少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娇娒,陈少萍,吴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谢娇娒,女,1965年12月19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陈少萍,女,1974年3月2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吴正华,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娇娒与被执行人陈少萍、吴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娇娒与被执行人陈少萍、吴正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少萍、吴正华履行了首期付款100000元之后,申请执行人谢娇娒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319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何腾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