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与张红磊、田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张红磊,田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0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住所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33号。负责人:李中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所郑州分所。被告:张红磊,身份不详。被告:田瑁,身份不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诉被告张红磊、田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被告偿还尚欠借款余额95108.61元,积欠利息4864.16元,合计99972.77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及从2016年8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和罚息(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付)。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起亚智跑豫G×××××小轿车一辆的价款享受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立即支付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5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9元,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孟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