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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81执恢203号张永祥、莫毅、封明:申请执行人张永祥、莫毅与被执行人封明建设工程押金纠纷一案,本院(1996)北经一初调字14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封明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永祥、莫毅于199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祥、莫毅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封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本院(1996)北经一初调字1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永祥、莫毅与被执行人封明于2017年7月3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封明于同日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永祥、莫毅于2017年8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法视为其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予以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