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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56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曾用名王某2),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王某1被控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6日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7)55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叶竹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1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至本区中山南二路进双峰路西约1米处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擦事故。后王某1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血检,王某1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7毫克/毫升。王某1到案后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6月6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王某1被交警部门处行政罚款人民币700元。2017年3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1在因前述危险驾驶案被取保候审期间,在本区天钥桥路XXX号门口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杰宝大王TDPXXXXX型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13元)未上锁,遂趁机将该车推离停放处。后陈某某及时发现并将王某1扭送至公安机关。王某1到案后供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工作情况、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照片、调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某、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车辆性质司法鉴定书、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1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1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所犯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到案后供述盗窃罪行,涉案赃物被及时追回,依法对其所犯盗窃罪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抽取血样中酒精含量达2毫克/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其所犯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1有多次前科,对其所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七百元折抵罚金人民币七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戚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