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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陶树强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树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刑终224号抗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陶树强,又名陶国营,男,汉族,1979年5月9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7月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9月19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新狮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29日移交延津县公安局并被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被逮捕。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树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5日做出(2017)豫0726刑初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彬、李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陶树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05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陶树强伙同李光辉(又名李心肖)、侯业亮(均已判处刑罚)在封丘县封革委的汽车电瓶门市部,盗窃电瓶31块。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5400元。2、2005年7月10日夜,被告人陶树强伙同侯业亮、李光辉在滑县刘相杰的富民粮油店门市部,盗窃大米、食用油等物品。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95元。3、2006年6月底一天夜里,被告人陶树强伙同侯业亮、李光辉、梅树华(已判处刑罚)在新乡市开发区和长富的电焊补胎门市部,盗窃旧轮胎、轮胎锅等物品。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90元。4、2006年7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陶树强伙同候业亮、李光辉、梅树华在长垣县魏庄镇宋国的五金工具门市部,盗窃1整盘及50米铜线、2整盘铝线。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65元。5、2006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陶树强伙同候业亮、李光辉、梅树华在鹤壁市公安局家属院,盗窃车牌号为豫O×××××的桑塔纳轿车一辆。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汽车价值21000元。6、2006年6月11日夜,被告人陶树强伙同候业亮、李光辉、梅树华在新乡市宏力大道中段何光利水暖阀门压力表门市部,盗窃安全阀、电锤等物品。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370元。7、2006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陶树强伙同梅树华、李光辉、候业亮在鹤壁市曹艳菊的天健暖通超市,盗窃暖气片、电脑主机等物品。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570元。8、2006年4月29日夜里,被告人陶树强伙同张武举、张士红(又名张新建)、张华东、刘正超(又名刘夺利)、王岗(均已判处刑罚)在延津县小店工业区广州立白集团厂区建筑工地,盗窃铝线23米。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铝线价值2990元。9、2006年4月29日夜里,被告人陶树强伙同张武举、张士红、张华东、刘正超、王岗、梅树华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段村西头第5自来水厂家属院建筑工地,盗窃铜线3500米。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线价值20152.5元。10、2006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陶树强伙同张武举、张士红、闫华伟(已判处刑罚)、张华东、刘正超、张景月(已判处刑罚)、王岗等人在辉县市南关十字路口西南角孙杨喜的友谊电料门市部,盗窃成品铜线、铝线560盘。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5068元。11、2006年4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陶树强伙同刘正超、张士红、张武举、王岗在新乡市人民路西段路北106号张少华的郑星电线门市部,盗窃铜线28盘。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线价值7330元。12、2006年4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陶树强伙同张士红、张武举、王岗、刘正超在新乡县小冀镇联达纺织有限公司家属院建筑工地,盗窃铜线755米。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线价值10593元。13、2006年6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陶树强伙同王岗、刘正超、张士红、张武举在新乡市南环路与东干道交叉口西北角新乡市地税局小区家属院建筑工地,盗窃铜线9000米。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线价值19665元。14、2006年6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陶树强伙同王岗、刘正超、张士红、张武举在新乡市解放路南段游家坟银康花园小区建筑工地,盗窃铜线460米。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线价值3050元。15、2006年6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陶树强伙同王岗、刘正超、张士红、张武举在新乡市西干道与北干道交叉口南500米路西阳光苑小区建筑工地,盗窃铜线140米。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线价值346.5元。16、2005年12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陶树强伙同张景月、张武举、闫华伟、张士红、张应辉(已判处刑罚)、张华利(另案处理)在新乡市平原路西段第二百货大楼西侧阳光大厦建设工地,盗窃铜线18000米。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线价值87020元。17、2005年12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陶树强伙同张景月、张武举、韩来峰(另案处理)在新乡市解放路南段新乡市农贸公司家属楼建筑工地,盗窃铜线1200米。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线价值6720元。18、2005年3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陶树强伙同李光辉、陶军旗(已判处刑罚)在新乡市新延路通威饲料厂西侧张子强的回收旧电瓶门市部,盗窃电瓶22块。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18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现场笔录、价格鉴定书、已生效的同案犯判决、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陶树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及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的共计18起犯罪事实中被害人被盗的财物均未追回,但判决书未对被告人陶树强违法所得的财物判决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适用法律错误。经二审审理:2006年6月底一天夜里,被告人陶树强伙同侯业亮、李光辉、梅树华(已判处刑罚)在新乡市开发区和长富的电焊补胎门市部,盗窃旧轮胎、轮胎锅等物品。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90元。2006年4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陶树强伙同张士红、张武举、王岗、刘正超在新乡县小冀镇联达纺织有限公司家属院建筑工地,盗窃铜线4505米。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线价值10593元。其余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陶树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盗窃18起,共计35290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及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故原判未对原审被告人陶树强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系适用法律错误,延津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及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第3、12起部分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但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原审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原判定罪量刑是适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刑初46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量刑部分;二、违法所得352905元责令退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孟德广审判员  韩涛海审判员  张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班新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