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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清林与张旭志、张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林,张旭志,张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赵清林,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张旭志,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张会明,男,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赵清林与张旭志、张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内0402执5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张旭志名下的房产一处,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旭志名下的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俊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