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9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936号之二申请人: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黄永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诉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13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明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