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覃昌思抢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昌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682号被执行人覃昌思,男,1982年11月25日生,汉,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覃昌思抢劫罪罚金刑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金子丰执 行 员 刘苏英执 行 员 陈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虞惠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