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6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夏海华与司亚东、程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海华,司亚东,程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662号原告:夏海华,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司亚东,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程月英,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夏海华与被告司亚东、程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海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海华负担。审判员 孟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邓高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