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异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242顾成好与冯全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全刚,顾成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异24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冯全刚,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顾成好,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顾成好与冯全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全刚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冯全刚称,(2016)苏0706执1782号执行案件中,贵院对本人车牌号为苏G×××××号车辆的评估价值远低于车辆的实际价值,特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原告顾成好诉被告冯全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05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全刚给付原告顾成好77282.17元。因被告冯全刚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4月25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民终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冯全刚未能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顾成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苏0706执1782号。2016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6)苏0706执17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全刚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2016年7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冯全刚所有的苏G×××××号车辆。2017年4月27日,本院依法扣押了该车辆。2017年5月8日,本院向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征询该车辆价格,2017年6月5日,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连价鉴【2017】171号价格意见书,确定苏G×××××号车辆鉴证价值为6万元。该价格意见书同时注明,价格鉴证目的是为了委托机构办理案件提供价格参考依据,价格鉴证方法为市场法。被执行人冯全刚认为G7139A号车辆鉴证价值远低于车辆实际价值,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期间,就涉案车辆的市场价格依法向物价部门询价,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根据本院征询价格函,对涉案车辆进行鉴证并出具了价格意见书。涉案车辆的鉴证价值仅为本院执行案件提供价格参考,只是辅助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由市场检验,被执行人如认为评估价格过低,亦可以在拍卖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参与竞买。因此,冯全刚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冯全刚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杜秀丽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蔡伟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朱庭苇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