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行审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机关名称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机关名称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5行审117号申请人机关名称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661号。法定代表人荣二平。委托代理人周永梁,男,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石道乡张沟村。法定代表人陈红涛。委托代理人王高应,男,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宋亚辉,男,该单位员工,。申请事项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登人社监察罚决字【2016】第16号,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922527.90元,及陈红涛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00元)。行政行为概述申请人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6年12月13日和2016年12月23日向被申请人下达的社会保险稽查限期整改指令书(登人社稽令字[2016]014号和登人社稽令字[2016]020号),限期使其改正,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改正。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0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登人社监察罚决字[2016]第16号),认定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为单位职工丁帅锋等8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为丁天洪、丁新良、丁学朝、张承文等职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922527.90元,对法定代表人陈红涛罚款人民币500元,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2017年7月10日催告仍未缴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罚款。认定事实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全,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裁定结果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登人社监察罚决字[2016]第16号)。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权利告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