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1执13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昭、欧阳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昭,欧阳小英,胡海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13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昭,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欧阳小英,女,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胡海帆,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昭与被执行人欧阳小英、胡海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欧阳小英、胡海帆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昭支付欠款1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70元,诉讼保全费1130元,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欧阳小英、胡海帆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海帆是吉安县农业局的职工,并于2017年6月21日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胡海帆在吉安县农业局的工资收入60000元(每月扣2500元,从2017年7月份开始扣至2019年6月份)。现被执行人胡海帆、欧阳小英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扣留被执行人胡海帆在吉安县农业局的工资收入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仪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