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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青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青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596号原告:成都青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袁明炯,执行董事。被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法定代表人:黄静。原告成都青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青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青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韩晓先人民陪审员  范 俊人民陪审员  乔志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谭路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