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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唐棕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华,唐棕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94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华,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唐棕姝,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华与被执行人唐棕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诉讼中申请执行人保全被执行人房屋一栋,不能核实财产所有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保全的财产未经核实不能执行,该财产不宜执行,应予终本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26执9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井东审 判 员  彭玉波代理审判员  兰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