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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丽香与刘妙府、陈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香,刘妙府,陈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陈丽香,女,1968年7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刘妙府,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苍南县。被执行人陈淑芬,女,1971年2月5日出生,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9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香与被执行人刘妙府、陈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妙府、陈淑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刘妙府、陈淑芬缴纳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20100元,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妙府、陈淑芬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刘妙府、陈淑芬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妙府、陈淑芬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王新同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