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淑兰、周乐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兰,周乐云,柳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黄淑兰,女,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周乐云,男,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柳少群,女,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渝水区广播电视台员工,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淑兰与被执行人柳少群、周乐云的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赣050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柳少群、周乐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柳少群、周乐云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4.4万元并以借款1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9月7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329元,申请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