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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林强、谢维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强,谢维兴,熊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9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强,男,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谢维兴,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熊福冬,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林强与谢维兴、熊福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熊福冬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谢维兴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熊福冬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