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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秀丽因与被上诉晁振红、王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丽枝,晁振红,王永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枝,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秀,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晁振红,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翔,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良,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上诉人杨秀丽因与被上诉晁振红、王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后又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2017年2月24日的开庭传票,但原审却在2017年2月20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丽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6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武平审判员  董大有审判员  兰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顾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