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秀丽因与被上诉晁振红、王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丽枝,晁振红,王永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枝,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秀,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晁振红,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翔,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良,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上诉人杨秀丽因与被上诉晁振红、王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后又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2017年2月24日的开庭传票,但原审却在2017年2月20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丽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6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武平审判员 董大有审判员 兰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顾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