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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玉石塑粉有限公司、宁波舜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石塑粉有限公司,宁波舜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781号申请执行人: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青经济开发区纬七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466889。法定代表人:陈玉才,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舜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夏巷村渡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1LCW92。法定代表人:王后海。本院在执行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与宁波舜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7)浙0281执278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玉石塑粉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2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