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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邓庆秀、蒙山县湄江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庆秀,蒙山县湄江大酒楼,莫运春,黄丽娟,李德富,刘君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邓庆秀,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个体户,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蒙山县湄江大酒楼,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水岸明珠**幢**号。执行事务合伙人:莫运春。被执行人莫运春,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个体户,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黄丽娟,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无业,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李德富,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干部,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刘君盛,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庆秀与被执行人莫运春、黄丽娟、李德富、刘君盛、蒙山县湄江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邓庆秀与被执行人莫运春、黄丽娟、李德富、刘君盛、蒙山县湄江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蒲新华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尹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