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贵、闫振才、田丽梅、智喜锋、李金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王国贵,闫振才,田丽梅,智喜锋,李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朝阳街。负责人:刘启维,职务: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龙,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职工,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王国贵,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民乐乡昌盛村。被执行人:闫振才,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民乐乡昌盛村。被执行人:田丽梅,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民乐乡昌盛村。被执行人:智喜锋,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新生乡自新村。被执行人:李金梅,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新生乡自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贵、闫振才、田丽梅、智喜锋、李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丁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