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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丁韩飞与杨伟光、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韩飞,杨伟光,张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382号原告:丁韩飞,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明,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光,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张雪,女,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原告丁韩飞与被告杨伟光、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庄子经营天津市××新区杨阳洋百货超市,二被告以所经营的超市进货,缴纳房租等为由,于2017年2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约定于2017年3月21日归还,现二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整,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新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宜由被告杨伟光住所地法院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倪天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