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与祝胜兵、王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祝胜兵,王燕平,李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民初15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住所赤壁市体育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67645028XX。法定代表人:李巍,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莉,该银行员工。被告:祝胜兵,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现住赤壁市。被告:王燕平,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现住赤壁市。(系祝胜兵之妻)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六明,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赤壁市,系祝胜兵之弟。被告:李理,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与被告祝胜兵、王燕平、李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任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胜兵、王燕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六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祝胜兵、王燕平共同清偿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借款本金159700元、利息12323.62元及至结清之日止的相关利息;2、李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2日,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与祝胜兵、王燕平签订《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向祝胜兵、王燕平放款160000元用于购买饲料,年利率为9.6%,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3日,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借款当日,李理与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签订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李理自愿为祝胜兵、王燕平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按合同约定向祝胜兵放款后,截止2017年4月10日,祝胜兵拖欠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借款本金159700元,拖欠利息12323.62元,本息合计172023.62元。祝胜兵之妻王燕平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李理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贷款额度业务申请审批表。2.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1组。拟证明被告祝胜兵、王燕平系夫妻关系。3.担保人李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收入证明。4.借款人祝胜兵及配偶李理、担保人身份证联网核查。5.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及放款单。拟证明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向祝胜兵放款160000元,期限为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3日,年利率9.6%,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6.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拟证明祝胜兵向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借款160000元用于购买饲料,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9.6%,逾期年利率12.48%,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7.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拟证明李理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8.祝胜兵还款流水详情。拟证明祝胜兵还款情况。祝胜兵、王燕平庭审中口头辩称,贷款是事实,是农贷,贷款用途是包鱼池,但是因受灾鱼池亏损了,贷款只能按月还本,不能负担利息。祝胜兵、王燕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祝胜兵、王燕平对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与祝胜兵、王燕平签订《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向祝胜兵、王燕平放款160000元用于购买饲料,年利率为9.6%,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3日,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如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则逾期利息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即逾期利息为年利率为12.48%。同日,李理与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签订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李理自愿为祝胜兵、王燕平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按合同约定向祝胜兵、王燕平发放贷款后,祝胜兵仅支付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8月23日的利息,2016年10月12日偿还利息100元,2016年11月25日偿还本金300元。共计还款14406.45元。截止2017年4月10日,祝胜兵、王燕平拖欠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借款本金159700元,利息12323.62元,本息合计172023.62元。为此引起纠纷,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与祝胜兵签订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现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已按约将贷款交付祝胜兵,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而祝胜兵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理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之责。因祝胜兵的借款是与王燕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共同债务,王燕平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与李理签订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亦合法有效,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要求李理承担保证责任,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祝胜兵、王燕平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借款本金159900元,利息12323.62元(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合计172023.62元,并按年利率12.48%承担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李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祝胜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